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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漳州市稳外贸 稳外资 促消费激励措施》的通知

漳商务〔202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商务发展服务小组

(漳州市商务局代章)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稳外贸 稳外资 促消费激励措施

为做好“两稳一促”工作,稳住外贸基本盘,支持企业参展,接洽新客户;鼓励外资企业到资,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稳外贸

(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2023年漳州市组织和推荐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线下参展的(含委托代参展),给予国外展会每个展位3万元补助,港澳台展会每个展位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全年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线上参展的,给予单家企业单次实际参展费50%、最高不超1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开展贸易对接。对县区组织赴境外开展外贸特色产品行业推介和贸易对接,给予每场最高1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推动内外贸融合。鼓励外贸企业参加2022年、2023年福品博览会,对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单家企业每个展位费最高补助1万元、每场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各地开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保税物流、易物贸易等业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在省级政策扶持基础上自行给予叠加扶持,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新业态业务发展和弥补缺口。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

二、稳外资

(五)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对新设(含增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按当年度实际到资额,分档次给予奖励。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给予35万元奖励;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给予70万元奖励;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到资奖励可叠加享受同类不同级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消费

(六)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参照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奖励幅度的50%给予奖励。对各地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100%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打造提升消费载体。鼓励各地打造“一县一商圈”、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等消费载体。对于经评定为市级核心、区域示范商圈的,且评定分数排名居参评单位前40%的,以奖代补,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或属地镇(街)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创建市级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对于经评定为漳州市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的,且评定分数排名居参评单位前40%的,以奖代补,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镇(街)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10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场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给予最高补助20万元。对各地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不超过50%奖励,单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对制造业企业2022-2024年在我市新成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于2023年或2024年纳统的,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对在漳州市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等统一管理单位促进纳统工作。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实行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并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按照不高于企业为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投资金额,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城市综合体、综合商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共同推进纳统工作,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每新增1家月度限上贸易业企业的,给予统一管理单位奖励2万元;每新增1家年度限上贸易业企业的,给予统一管理单位奖励1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文件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第(一)、(二)、(三)条措施所需资金统筹省级因素法资金给予支持;第(四)条措施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第(六)、(七)条以奖代补由市级承担,第(八)条以奖代补部分由市级承担50%,与省级美食嘉年华、汽车促消费巡展补贴不重复奖补。其余措施所需资金,对芗城、龙文区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执行,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依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中第(七)条打造提升消费载体,由市商务局提出具体考评办法,并根据考评分数排名给予商圈和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管理机构奖励。年初预算有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均从相应专项资金中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专项资金的,跨年度统筹解决。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注:漳州市商务局关于修改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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