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商务局 > 漳商务

漳州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商务〔2026〕14号

各县(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商务、发改、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的《漳州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8日  

漳州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切实发挥生猪储备应急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猪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分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

第三条 市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做到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 承储企业是经市商务局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具体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生猪养殖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发改委或市政府要求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储备规模,研究提出储备收储或投放计划等。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的资格,组织实施储备生猪的入储、动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生猪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生猪储备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核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会同市商务局核定下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入储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相关信息。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按照市商务局要求推荐承储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计划。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实行条件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储基地场在漳州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安全责任;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四)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承储基地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13)关于活猪储备基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具有全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基地场应符合有关资质标准,60公斤以上育肥猪不少于1000头。

第十一条 每年度由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市商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承担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根据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年度生猪储备承储企业及储备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年轮换。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漳州市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规定,市商务局按照市发改委测算确定的猪肉储备规模向有关县(区)和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生猪储备计划。临时储备按照漳州市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栏储备生猪应达到60公斤以上。临时储备计划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生猪入储,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局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并可在其他承储企业中调剂储备任务。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应有专栏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各地商务部门,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市商务局。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动用储备生猪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按照市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储备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储备投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应及时向有关县(区)商务部门、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投放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投放任务。调出地县(区)商务部门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生猪投放计划。调入地县(区)商务部门负责落实接受储备生猪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投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按承储企业所在地当时生猪收购价格确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生猪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储备生猪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规定储备期限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两次(间隔时间应大于4个月)质量检测,主要检测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生猪尿液等样品,重点监测饲料中的砷、镉、汞、铅、铬、氯霉素、黄曲霉素B1,生猪尿液中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含量是否超出标准,并于检测后次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承储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书作为储备生猪质量抽查依据,市商务局可视情况组织对储备生猪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头每年80元的标准执行。补助资金须调整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财政法规安排拨付补助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应在年度储备任务完成后,根据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间存栏商品猪数量结构、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生猪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生猪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病死生猪及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产地检疫记录表。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监控。

第三十条 生猪储备实行月报制度。承储企业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编制《市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报送市商务局。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生猪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商务局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商务局可以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并追回其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生猪承储企业资质审定及生猪入储、在栏、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漳商务〔2019〕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