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漳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商务规〔2024〕1号

各县(区)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部门,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老字号保护、传承、发展,彰显漳州商业经济、传统文化、特色产品的厚重历史和独特魅力,立足新发展阶段,促进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漳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漳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漳州老字号,以品牌追溯擦亮商业历史,以特色传承再现漳州厚重,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和两岸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漳州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促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老字号,是指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艺独特、设计制作精良、产品服务优良、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第三条  漳州老字号认定企业应当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四条  漳州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动态管理”的原则。由漳州市商务局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名称:漳州老字号(中文)

Zhangzhou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六条  认定范围

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认定条件

申报漳州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漳州市内登记设立;

(二)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三)依法拥有与漳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漳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四)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艺、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九)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市商务局会同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原则上每三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漳州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漳州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九)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九条  认定程序

漳州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漳州市商务局发布开展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漳州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四)调查鉴别: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会同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漳州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漳州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漳州老字号认定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市商务局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漳州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四章  标识使用

第十一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漳州老字号标识。

漳州老字号企业在使用漳州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漳州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商务局备案,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第十四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注册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由各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五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的;

(三)漳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漳州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漳州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其证书及牌匾相应作废: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漳州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漳州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漳州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漳州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漳州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发现获得“漳州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建议市商务局取消其漳州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其证书及牌匾相应作废: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老字号称号的;

(五)其他不符合漳州老字号和漳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可商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取消其漳州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其证书及牌匾相应作废。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漳州老字号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漳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继续授予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漳州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其证书、牌匾相应作废。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作出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取消漳州老字号称号、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认定为漳州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福建老字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并对其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违反《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漳州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被移出漳州老字号目录,应撤回其含有漳州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其漳州老字号牌匾相应作废,且不得以漳州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漳州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品牌始创于港澳台地区、在漳州发展的港澳台资企业申报漳州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港澳台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按有关工作机制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漳州老字号”申报表

附件: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漳州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漳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漳州市商务局认定的漳州老字号及漳州老字号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漳州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漳州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属漳州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漳州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六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门店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漳州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漳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漳州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漳州老字号证书和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漳州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漳州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漳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漳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漳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漳州老字号标识;其漳州老字号证书、牌匾相应作废。

第十三条  漳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漳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漳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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