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审批、转报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审核(申办项目确认书)
依据:《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申报材料:
0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0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0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二、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申报材料:0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0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05、变更登记表。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三、加工贸易合同许可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第二章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申报材料:
01、加工贸易申请表;
02、审批表;
03、进口料件清单;
04、出口成品清单;
05、单耗表、进出口合同;
06、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07、营业执照复印件;
08、验资报告复印件;
09、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文件;
10、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11、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由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2、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及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3、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的应提交有关配额许可证明。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许可
依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具备免税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的条件。(二)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申报材料:
0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报报告;
0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0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五、5000美元以下(78种)用于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免税证明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二、九条
申报材料:
0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02、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进口料件清单;
0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六、加工贸易业务及加工贸易保税物料内销事项审核
依据:《加工贸易审批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申报材料:
01、内销申请表;
02、审批表;
0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0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05、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清单;
06、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07、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08、配额许可证明;
09、自动许可证明。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七、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报备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二章 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申报材料:
01、核销申请表;
02、海关手册。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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