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审批、转报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 [1988]58号),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由省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 [1988]58号),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由省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
二、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审核申报材料:
0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及审核表(投资者盖章、签字);
02、工商名称登记复印件;
0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04、立项批复(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限制类项目);
05、立项申请(投资者盖章、签字);
06、成立批复;
07、申请报告(投资者盖章、签字);
08、国有资产估算及确认(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属国营企业);
09、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盖章、签字);
10、合资或合作合同(投资者盖章、签字);
11、公司章程(投资者盖章、签字);
12、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者盖章、签字);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字迹存鉴;
14、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5、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以个人身份投资)的公证及认证;
16、投资者资信证明(中方提供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1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8、土地或厂房证明;
19、环保证明;
20、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0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及审核表(投资者盖章、签字);
02、工商名称登记复印件;
0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04、立项批复(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限制类项目);
05、立项申请(投资者盖章、签字);
06、成立批复;
07、申请报告(投资者盖章、签字);
08、国有资产估算及确认(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属国营企业);
09、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盖章、签字);
10、合资或合作合同(投资者盖章、签字);
11、公司章程(投资者盖章、签字);
12、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者盖章、签字);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字迹存鉴;
14、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5、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以个人身份投资)的公证及认证;
16、投资者资信证明(中方提供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1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8、土地或厂房证明;
19、环保证明;
20、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办事时限:(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审核申报材料:
0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及审核表(投资者盖章、签字);
02、批复文件;
03、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国有企业);
04、申请报告(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05、投资者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06、补充合同或新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盖章、签字);
07、修改章程或新章程(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08、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资、减资或变更经营范围);
09、工商名称登记复印件(更名);
10、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更名);
11、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字迹存鉴(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
13、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
1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
15、新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以个人身份投资)公证及认证(股权转让);
16、投资者资信证明(股权转让或增资);
17、财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意见(中方投资属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项目);
18、土地或厂房证明(地址变更);
19、环保证明(地址、经营范围变更);
20、公告证明(减资、合并、分立、证书遗失);
21、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减资、合并、分立);
2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减资);
23、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
24、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25、验资报告;
2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7、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0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及审核表(投资者盖章、签字);
02、批复文件;
03、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国有企业);
04、申请报告(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05、投资者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06、补充合同或新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盖章、签字);
07、修改章程或新章程(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08、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资、减资或变更经营范围);
09、工商名称登记复印件(更名);
10、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更名);
11、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字迹存鉴(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
13、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
1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
15、新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以个人身份投资)公证及认证(股权转让);
16、投资者资信证明(股权转让或增资);
17、财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意见(中方投资属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项目);
18、土地或厂房证明(地址变更);
19、环保证明(地址、经营范围变更);
20、公告证明(减资、合并、分立、证书遗失);
21、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减资、合并、分立);
2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减资);
23、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
24、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25、验资报告;
2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7、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办事时限:(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外经贸资字(98)503号)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外经贸资字(98)503号)
申报材料:
0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02、 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0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4、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0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程序:
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0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02、 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0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4、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0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程序:
窗口全权办理
办事时限:
(凭受理通知单领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报省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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